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关爱学生;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
3.教师岗位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须在录用后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学校将有权取消聘任关系。)
4.应聘教师岗位起始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且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普通话水平达国家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教师者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学;
5.中级以上职称或有书法、辅导各类竞赛特长者优先;
6.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优先;
7.小学部语文、数学、英语老师具备三年以上教学经验者优先;
8.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9.社会在职人员应聘者的年龄要求40岁以下(1982年9月1日后出生),其中中级教师40岁以下(1982年9月1日后出生),高级教师45岁以下(1977年9月1日后出生)
10.特别优秀的社会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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