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仪表端正,品行良好,具备教师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热爱教育事业,乐于进取,勇于探索,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胜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曾担任中小学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教学业绩显著。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获得以下荣誉之一优先考虑
市级及以上中小学名校长;市级及以上中小学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首席教师等);省级及以上中小学 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开展的现场课堂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论文3篇以上,或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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