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组织纪律观念强,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3.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4.年龄不超过63岁;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十年以上;有多年高中毕业班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各级综合荣誉获得者优先录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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