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幼教事业,有教育情怀;富有爱心、耐心、责任心;乐于学习,善于合作。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方向为学前教育相关专业,并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3.拥有1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学习能力强,能够熟练掌握一日生活组织。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最高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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