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方向临床医学专业或护理专业。
3.持有国家认定的保健医生上岗证、医师资格证或护士资格证。
4.具有良好的幼儿卫生保健能力、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5.有2年以上在三甲医院工作经历和在幼儿园工作经历,医院儿科临床工作经验者优先。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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