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3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持有教师资格证;
7.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处分期间(影响期)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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