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 应届毕业生(含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毕业生)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专业相符。
社会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与应聘岗位的岗位层级相应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与应聘岗位的岗位层级相应的高级(正高或副高)职称,男45周岁以下,女42周岁以下。
5. 具有相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教师资格(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9月1日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按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员聘用(聘任)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6.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7.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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