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政法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治理工作队队员13名,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和职责
受聘者由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政法委员会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区域为广州市黄埔区,需轮流参与24小时在岗值班,服从工作调剂,适时分配至街道工作。
(一)招聘人数
本次共招聘社会治理工作队队员13名。其中,男性队员11名,女性队员2名(岗位设置详见附件1)。
(二)工作职责
1.参与区委政法委机关职能科室相关业务工作;
2.协助区内各职能部门、街(镇)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3.参与区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综合保障工作;
4.完成区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工作安排。
3.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1989年7月31日后出生)。
4.身高要求男性净身高172cm以上、女性净身高160cm以上。
5.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优秀退役军人可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024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须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首日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6.形象气质佳,无精神病史,无影响正常工作的家族病史,体表无纹身、无明显大面积疤痕、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矫正视力达到4.9(0.8)以上,无明显生理缺陷及特征。
7.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黄埔区户籍或居住者、有社区专干或专职网格员等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参邪史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社会治理队员工作的。
三、报名方法
(一)网络报名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报考人员自行登录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s://www.qgsydw.com/xxywzlzt/bmzt/853)报名,报名时间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上午9:00至7月31日(星期三)18:00,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申请。报考人员对照招聘条件,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报名,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系统审核。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登记表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报名系统查询。
3.笔试确认及打印准考证。经资格初审通过,报名人员应于2024年8月5日9:00至8月6日17:00,登录报名网站确认是否参加笔试。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笔试确认的,视为放弃笔试资格。笔试确认后,于2024年8月7日9:00至8月9日17:0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时间初定于2024年8月10日上午,具体时间以准考证注明为准。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需按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24版)》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详见附件2)。
2.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或本人条件与职位要求不相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报考人员需详细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因填报信息不全或错漏导致报名审核不通过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负责。
3.报考人员所留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到报考者本人,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招聘信息未能通知到位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负责。
4.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5.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在现场资格审核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6.报名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达到岗位招聘人数的5倍及以上的,招聘单位视情况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7.本公告中“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四、考试
考试包含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三项。各项目考试顺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具体时间及地址以短信通知为准)。
(一)笔试
1.笔试测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基础知识。采取闭卷方式,笔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指定考试用书。笔试时间与地点以准考证注明为准。
2.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始15分钟后未能按时报到或开考30分钟内离开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考试作弊的,直接取消报考资格。
3.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考生可于笔试3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的情况。
(二)面试
1.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2.面试以线下方式进行,面试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准考证参加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时间和地点等另行通知。
3.面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总成绩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当天,对应试人员身高、视力进行测查,身高视力未达岗位设定标准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体能测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身体素质情况,每项测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所有项目测试成绩均合格才能确定为体能测试合格,否则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详见附件3)。
(四)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面试结束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总成绩及是否进入下一环节。
五、资格审查
(一)招聘单位对面试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考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材料(详见附件4)提交时间以招考单位的通知为准。
(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或没有参加资格审查的,不得参加体检、政审考察,招聘单位可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员。
(三)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六、体检、毒品检测、考察
(一)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职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约400元)自理。未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体检包括肝功二项、全血细胞计数、肾功二项、空腹血糖、尿常规分析、胸片、心电图、肝胆脾胰B超、一般体格检查等项目,所检项目达标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见附件5)。
(二)毒品检测
为防止涉毒人员进入招聘单位,应聘人员需无条件遵照招聘单位的要求,配合体检医院和用人单位开展毒品筛查工作(人体毛发生物检材提取),被检人的毛发检测结果疑似为阳性的,判定为不合格,不予以聘用。
(三)政审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招聘单位组织政审考察。考察工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等情况,并核实其是否符合应聘资格条件。
考察人选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心理素质测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心理素质测试结果作为考察的参考资料。
如出现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七、公示和聘用
(一)政审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原公告发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发现存在影响聘用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可依次递补。
(二)放弃聘用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或发现其他问题不可聘用的,取消聘用。取消聘用的,招聘单位可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其他人选。
八、递补或补录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或补录其他考生: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录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录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录用人员在六个月内(从综合成绩公告发布之日算起)辞职的。
(六)相同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九、薪酬待遇和劳动合同
(一)社会治理工作队队员按规定设置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聘用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人均工资福利经费约10-11万元/年。
上述岗位的薪资待遇均包含加班费、单位及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部分。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考生须诚信应聘,凡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或弄虚作假,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是考生参加招聘各环节的重要凭证,在参加考试、考核时须同时携带出示核验,证件不齐或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
(三)此次招聘不解决户口问题,不接收、保管或委托保管个人人事档案。
(四)招聘工作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30电话:020-82108607,联系人:曾队、彭队。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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