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先进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表达与沟通能力;具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积极向上的开拓创新精神;
(3)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优秀者可放宽条件)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及小学以上教师任职资格;
(5)有三年以上校长经历,具有至少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市级以上**校长,省级**校长或副校长优先;
(7)身心健康,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将按程序向公安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