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教育事业,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职业能力: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厚的学科知识或专业技能功底;近5年来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在国内、省内或一定领域内具有领军、示范作用。
(三)教师资格: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如属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须承诺在试用期结束前取得相应层次及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四)年龄:符合我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分类中的 一类人才 、 二类人才 、 三类人才 、 四类人才 条件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4年08月15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具体年龄要求以招聘岗位需求表为准;符合我区高层次教育人才分类中的 五类人才 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1979年08月15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若专业能力突出或属于急需专业的人员,根据需要可放宽年龄要求不超过两周岁;属于柔性引进的,年龄不超过70岁(1954年08月15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五)学历:须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具体以岗位表要求为准),且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学科)要求相符。若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不相符的,但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所认定的种类与学科与招聘岗位专业相符,且目前正从事所报考岗位(学科)的教学工作的,也可报考。
(六)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七)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